何謂行政處分「附附款」?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對人民所做成的行政處分,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要求受處分人須至特定期限、履行某負擔或客觀事實達成某條件後,行政處分始發生規制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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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ottonbro studio/pexels

  著作權法在廢除光碟條款後,除該法第100條但書規定,以及臺灣預計未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後,在美國壓力下所制訂但尚未施行的非告訴乃論規定外,原則上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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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Erik Mclean/pexels

【代步車酒駕被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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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ampus Production/pexels

  依民法第1106條第1項:「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第2項:「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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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ATRIN BOLOVTSOVA/pexels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的暴力圍標罪。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陪標被論此所謂「詐術投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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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hwanchai Phanthong/pexels

  最近有一件拋棄繼承被法院駁回的案例,大略是鄭姓男子過世後留有多筆不動產及約二百萬元的債務,繼承人有配偶及四名子女共五人。鄭太太考量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其中一位女兒無力處理複雜財務,打算由其他子女單獨繼承遺產,除為女兒聲請監護宣告外,乃以未來監護人的身分,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被繼承人之「遺產大於債務」,認為拋棄繼承會不利於女兒權益,因此駁回本件拋棄繼承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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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Fernando Martinez/pexels

  近日驚傳歌手黃大煒死訊,但在悲傷過後,卻也引發其姐姐與女友的爭執。黃大煒的兩位姐姐聲明,其二人為黃大煒的全體繼承人,女友則反過來指稱,黃大煒姐姐所委任之律師無權代理著作權及經紀事務,那在台灣現行實務上,到底會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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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Erik Mclean/pexels

  昨天桃園的警察追緝逃避盤查的毒駕車輛,毒駕車輛高速逃逸闖紅燈等危險駕駛,後來撞死二名行人,新聞報導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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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nna Shvets/pexels

  是否只要違規蒐集或使用別人個資,就一定會成立非法蒐集或利用他人個資刑事責任。其實是不一定,還要看是否有「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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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nna Shvets/pexels

  政府採購法和著作權法均為專業的法律領域,有別於一般民法、刑法等較大眾化的領域,不少民眾雖然有參與政府採購案件,卻不清楚自己履約過程或成果,是否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這個著作財產權又是誰的?依照現行採購法或是採購契約的規定,即使是履約廠商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權可能不是廠商所有,而是招標機關所有,或是依照契約歸屬於廠商所有,然若是有人將成果拿去他處使用,可能會有著作權法之爭議。近日有則判決或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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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RDNE Stock project/pexels

  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是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相關執行,尤其關於當事人可否委任律師陪同出席會議,早年一直有所爭議,針對此疑義,後來教育部已說明–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陪同或代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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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tlantic Ambience/pexels

  知名作家吳淡如日前在社群軟體上表示與知名醫師鄧惠文、名人陳修平合作的線上課程,遭人在網路上質疑是否侵害著作權,該人士主張吳淡如的線上課程概念,與他之前提供給陳修平的檔案概念類似,是他30年研究的成果,所以要求相關單位應該立即下架該課程,然遭吳淡如駁斥,認為並無侵權問題。此類名人網紅涉及的著作權議題時有所聞,例如早年也有人主張JK羅琳的哈利波特涉嫌抄襲,然最後被認定不成立,近年則有人指控館長的健身課程涉嫌侵害著作權,經法院審理後也認為不成立,或可作為本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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