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政處分「附附款」?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對人民所做成的行政處分,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要求受處分人須至特定期限、履行某負擔或客觀事實達成某條件後,行政處分始發生規制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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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近期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上路,職場霸凌是多年來難解的問題,也因此受到眾多關注。不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是針對一般事業單位所為之規定,如果是在公務體系內,則是適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稱安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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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偶爾會在媒體上看到某某大戶逃漏稅,但名下沒有財產,卻依然搭豪車吃美食,過著奢華的生活,好像一副國家對他沒轍的樣子,但是一被法院裁定管收,沒過幾天就能從別的地方把錢生出來繳清欠稅換取人身自由。所謂管收制度的定義及目的究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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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維基百科

  大家都知道美國總統川普喜歡發布社群貼文,且向來直言不諱,所以貼文常常得罪朋友、政敵、大企業,甚至是外國政府;近日在美伊戰爭中,川普總統和白宮也多次使用生成式AI,將他與日本知名漫畫作品火影忍者、寶可夢結合,讓不少網友質疑,難道川普總統不怕被日本的動漫大公司法務提告嗎?甚至日本外務省還多次交涉希望川普總統先取得授權,不要這樣直接拿動漫作品去AI合成宣傳。然而,川普總統這樣的行為有違反著作權法嗎?其實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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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ndrea Piacquadio/pexels

  近日新聞報導前台北市政府發言人五年多前任職於台中市政府期間,辦理勞務採購涉及洩密一事,檢調大舉搜索台中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表示此應為五年多前的模擬聯合國勞務採購案,當年就已經成案調查,不知為何近日才發動搜索,市議會反對黨議員則表示應該藉此機會全面清查現任台中市政府任內的採購案,有無洩密或是貪腐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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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RDNE Stock project/pexels

  新聞報導指出,有對夫妻七年前協議離婚,除簽立離婚協議書並有兩名證人簽名在其上,且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原本以為有效完成離婚,結果多年後,卻因為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資格問題,引發爭議。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當時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協議書上面的兩名證人根本不在現場,也未親自確認自己是否真的有離婚意願,因此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提出婚姻關係有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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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eter Holmboe /pexels

  近日有新聞報導,於偏鄉有8名孩童疑遭父母棄養,僅靠成年之哥哥姊姊打工扶養照顧8名弟弟妹妹,孩童住在僅4坪且環境惡劣的狹小屋內,當局發現後才前往進行評估並檢查孩童身體狀況。孩童母親離家8個月後,至近期返家,並於門口張貼「謝謝社會大眾的關心,我很愛我的孩子,我們的食物都足夠,請還給我們原本平靜的生活」等文字。慶幸的是,這位媽媽最終仍回到了孩子身邊,但在類似情形,身為扶養者的父母法律上會有什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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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lena Darmel/pexels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市建築師公會因長期擔任市內建築執照及室內裝修的協審單位,而同時,該市建築學會則於111年向市政府申請擔任協審單位,而建築師公會為了阻礙建築學會擔任協審單位,竟禁止其會員不得擔任建築學會之建築執照及室內裝修審查人員,還要求已經成為審查人員之會員撤銷簽署,如有違反者將依公會章程處理,試圖使建築學會無法尋得審查人員而沒辦法與建築師公會競爭協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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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監視器裡的從容步伐:一件會館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6號(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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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在中美生成式AI不斷進步的資訊時代,任何人只要註冊AI公司的帳戶,就能夠透過關鍵字生成圖片,甚至指定畫風,諸如宮崎駿、荒木飛呂彥、尾田榮一郎等動漫風格,AI幾乎都能模仿,然創作者擔心,AI這樣全能,難道不會有朝一日取代自己,搶走自己的飯碗嗎?現行的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能不能夠保護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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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ukid phumsirichat/pexels

  實務上,有的父母親會借用子女的帳戶來存錢,並且實質使用該帳戶,為實際上的帳戶使用人。但是,父母親去世後,其他子女兄弟姊妹可以主張該帳戶為借名使用,裡面的金錢仍屬遺產,而要求將存款納入遺產分配嗎?先說結論,可以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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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Ivan S/pexels

  政府採購法為了避免招標機關以限制技術規格之方式,來變相綁標,圖利特定廠商,於第26條第1項中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除明文要求辦理採購之機關,應以功能和效益為最大考量,且如果有國際標準或是國家標準者,應該依循之,理由在於立法者認為國際標準或是國家標準較為公正客觀,不至於在個案上因人設事,且同條第2項特別點出招標機關常見限制競爭之方式,並加以禁止:「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避免機關以此限制競爭,排除特定廠商而圖利私人。且第3項考慮到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自然獨占的情形,明文限制機關不得以:「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不過於但書中為了方便招標機關,設有「同等品」的規定,若是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則不受第3項文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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